一、调研背景
2019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确保仲裁裁决质量”的要求。这一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宏观制度层面上对仲裁制度的完善和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修订奠定了政策基础。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在本轮《仲裁法》修订过程中,如何完善商事仲裁文书核阅制度、落实新法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的“仲裁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制”,愈发受到仲裁从业者们的关注。有鉴于此,团队成员于2025年2月10日至12日期间前往广州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进行实地调研,与资深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与仲裁员等进行访谈。
二、访谈经过
(一)2月10日上午在广州仲裁委员会的访谈
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调研期间,仲裁秘书A(出于仲裁工作的保密性考虑,本次调研涉及的对象均不提及具体人名)向团队成员提出了一个很有见地的观点:她认为仲裁文书核阅制度的命名其实存在偏差,仲裁核阅其实并非一种“制度”,这是对于商事仲裁的一种误解。事实上,即使是确立了商事仲裁核阅规则的仲裁机构也不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每一个仲裁案件中选择核阅程序。在实践中,她了解到部分仲裁机构主动启动核阅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核阅规则的告知也时有不到位,这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程序选择权。她坦言,“定制性”规则是商事仲裁核阅的最大优势,应该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进行文书核阅,因为文书核阅是存在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的,这一成本最终会由当事人来承担。
仲裁员B告诉团队成员:在她的仲裁实践中,一个很明显的感觉就是目前文书核阅的沟通联络机制很不畅通,仲裁员与仲裁机构核阅部门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她告诉团队成员,某一次她将一份文书提交给仲裁院之后很长时间没有得到消息,她一直以为这份文书已经被批准。但几个月以后,她才得知这份文书经历了核阅过程,直到审理期间即将届满时才获得批准。原因竟是在第一次核阅过程中,由于核阅主体的失误,导致文书被错误修改,几个月间又经历了多次核阅,最后改为了原来的版本。她坦言,这一沟通机制的缺乏导致了仲裁的时间成本被无故浪费,严重影响了仲裁效率。但在商事交易中,几个月的延误往往会对整个交易过程带来相当大的影响。因此,核阅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要关注如何协调仲裁庭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并注重仲裁效率。
(二)2月12日下午在武汉仲裁委员会的访谈
武汉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向团队成员重点介绍了当前核阅规则的发展问题。仲裁秘书C认为目前我国商事仲裁核阅制度的发展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其中最显著的问题就是规则的不成文性风险。仲裁秘书C指出,此前最高法就公布了相关案例由于仲裁机构超过当事人约定范围进行文书核阅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经团队成员后期查阅,可能系指2022年最高法民特字第8号)。因此目前仲裁核阅规则的成文性建设仍然是比较有限的。像武汉仲裁委员会这样规定了核阅制度的仍然是少数。
进一步交流中,仲裁员D向团队成员们讲解了他对于商事仲裁核阅制度成文化发展的认识。他认为研究团队在进一步的研究中要关注中国仲裁协会这一主体。他指出,这一主体在新《仲裁法》进行了一些特别规定,尤其是强调了其制定行业规则、进行行业自律监督的职能。有团队成员谈到了核阅制度立法化的问题,仲裁员D认为这一观点可能是不妥当的,因为这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相反,通过中国仲裁协会来制定行业规则倒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他指出,其实已经有部分仲裁机构(例如他知道的贸仲)已经有内部规则来规范核阅制度的问题了,但进一步的规范化,可能还需要中国仲裁协会牵头制定规则。
三、调研心得
调研之旅圆满落幕,通过此次专访,调研团队对仲裁文书核阅制度有了更加多元深入的了解,通过与实务人士的进一步交流,更加坚定核阅制度在保障仲裁裁决质量、提升仲裁公信力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亦发现实务工作中的痛点问题,获得针对性的实践意见,有重要的实践性意义。基于以上调研活动,项目团队将持续深入探究,致力于提升仲裁公信力,推动我国仲裁机构向国际一流水平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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