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明明)7月20日上午,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学工助理组赴岳阳地区暑期社会调研团抵达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展开调研活动。
(图为调研团队在王家河街道办事处门口的合影)
调研团了解到,经社区居委会的调解“筛选”后,需要司法解决的案子已相对较少,而另一部分较为复杂的纠纷、居委会无法解决的案子一般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同时司法所的另一类案件来源——派出所的备案调解案,这类案件若发生新的纠纷,司法所一般将主动涉及。还有一类是“终结型的调解”,即司法调解产生最后的调解结果。
去司法所调解程序大致如下:首先由双方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由居委会报告给司法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是否由司法所进行再次调解;若确定由司法所调解,则以司法所为主和居委会为辅组成第三方进行调解;若还不能调解成功,司法所则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诉讼的建议,由双方当事人决定是否诉讼。司法所无论调解成功与否,都会形成调解会议记录;调解成功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会在调解后签订调解协议书。
(图为王家河司法所所长在与团队成员介绍案情)
在司法所调解有许多优点:距离近、程序简便、有专门的会议室负责接待当事人、不需要任何费用。此外,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会定期举行法律讲堂之类的培训,主要面向党员干部、居委会负责人以及人民调解员。
但是司法所调解存在不少问题。第一是人民调解员的人数过少,每个社区一般只设一名调解员,且一般为兼职调解员。第二是没有专门用于开展调解的经费,调解工作不好开展。第三是调解员的专业素养较低;社区的调解员一般都由熟悉社区情况、相对有威望的人担任,调解时一般讲“法外情”。
(图为团队成员与王家河司法所所长进行交流)
经过走访调研,调研团了解到东茅岭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实施程序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成员表示,实际情况与他们心中的人民调解制度有些许差异。团长感慨道:“理论只是一种完美状态,实践过程中总会出现与理论相悖的情况;我们认识到了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距离,这也将指导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加深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责任编辑:谈佳)
(湘潭大学青年传媒中心新闻通讯站)
http://www.dxsbao.com/xiaonei/111074.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