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樊翰林)选择权在我看来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制定的合理法则规定下的权利,体现的是人在不完全自由的镣铐中追求最大程度的自由。人类利用合理法则、逻辑、道德与正义构造选择的平等性。举个例子,富人比穷人拥有的选择多,但秩序良好的社会通过合理法则来限制选择,比如同样只能选择一个国籍、都要交税等等。自由程度越高,选择的平等性也就越高,这是质上的追求。在人们的印象里,选择越多越自由,比起我周末只能看书做运动两种休闲方式,还能打游戏的第三种选择显然丰富了选择的自由。所以自由程度越高,能做出的选择也就越多,这是量上的追求。
可这一切追求的质与量最大程度不可能达到100%的自由,只要执行选择时天生伴有条件,那么选择权永远只能体现自由的风采,无法囊括自由的一切。
自由是什么与选择的天生伴有条件是永远对抗着的矛盾
自由是没有外在障碍且能够完全按照自己意志进行的行为,从它的内核出发,满足自由必须满足两个部分:无外在障碍和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我们上面探讨了选择天生伴有条件,这些条件永远是自由选择的外在障碍;既然面对障碍,我们就有所顾虑,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自由的内核与选择的特点天生就是对抗着的矛盾,所以选择权不意味着自由。但矛盾具有同一性,既然选择权与自由不能等同,但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却是自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必由之路
总之,人的选择无法完全按照个人意志来行动,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是自由的体现,是不完全自由的无奈之举,但永远不会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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