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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作者:李淑萍 朱奥能

一、总体感受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本书基本的问题意识是剖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主要特质,却并不局限于此,更重要的则是通过法律的角度研究社会,通过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度特性来管窥有关婚姻、家庭、阶级等等广阔的中国社会图景,将法律传统与社会传统予以结合研究。

二、一准乎礼”的礼法社会

经过系统的法律的“儒家化”,以至于“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所谓礼,乃是维护一种差异性分配秩序的工具。儒家思想强调贵贱、上下、亲疏、尊卑、长幼之生活方式各有分寸的差异格局,礼便是维护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伦常是礼的纲要,需礼来维持与完成。“法”则意味着一种无差异的制度之治,通过一赏一刑、同一度量以维持公平。

“礼”与“法”本质上都仍然是君主之治的工具。瞿同祖指出,法治的理想是通过刑罚和统一的度量实现无差异的制度之治,但这种制度之治并不等同于今天的法治,对臣民无差异的赏罚并不涵盖君主在内,儒法之争本质上仍然都指向人治,实则不过是轻视法律政令的人治与信奉法术权威不屑说教的人治之争,在社会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事实上,封建统治者总是综合运用两种工具来进行社会治理,儒生也并不排斥以刑为辅,教与化、礼与刑,在现实中各有其用且缺一不可,于是形成了以礼入法的制度现象:在内容上,“礼容许的、认为对的,也就是法所容许的,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禁为的,也就是法所禁为的,所制裁的”;在判决中,裁判常常在法律条文之外诉诸儒家思想自由裁定。

礼法同构的秩序还意味着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在古代文明诞生初期,即以制度典礼作为道德之器械,其后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的原则也没有失落,以礼入法,引经决狱成为司法过程的重要原则。法律的道德化则要求法律规范同时履行道德的职能。文官制度下,士人以道德治国,法律既要履行道德的教化职能,也要用以追求道德的目标。古代律学也不甚看重逻辑与体系的融贯,只关注与道德的相适。

三、家族性与阶级性

家族性和阶级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以“家族”为核心概念的法律,首先意味着对父权、夫权等优越地位的承认与推崇。譬如法律承认父可以行使威权来惩戒子女的行为,不孝被规定为罪且采用加重的惩罚方式,子女不允许有私有财产、对家中物品进行买卖等。其次,法律还有浓重的以亲缘为标准分配权利义务的倾向:法律对于亲属间的相互侵害进行了特殊的规定,亲属间的亲疏关系与长幼尊卑的差异格局相结合,共同成为衡量刑法轻重的依据,愈亲愈长者,则侵害卑幼的责任就愈轻,亲属的身份甚至可以成为代刑的权利与义务。再次,婚姻是为了家族的延续,因此有关婚姻的诸制度也以维护家族的利益与延续为基本目的。

阶级性则是传统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性,法律对身份极端重视,尤其重贵贱之分、上下之分、良贱之分。贵贱在生活方式上有别,地位尊贵者享有特殊的饮食、服饰、房屋、用具、丧葬规格等的待遇;在法律待遇上也殊异,在一段时期内,贵族垄断法律不使之为平民所知,其后,大一统帝国里法律也始终承认一些人在法律上的特权,譬如司法机关不能随意逮捕贵族、其不受刑讯等。凡名列贱籍者,其社会地位与生活方式也不同于良民,譬如贱民不得出仕、不能与良民通婚,对于贱犯良与良犯贱的惩罚程度也轻重不一。

四、结语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既是一部法律史,也是一部社会史,无论从研究方法还是从本书的 容来说都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作者在兼跨社会学、历史学、法律学这三个学科领域之间,开创了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思路,并由此而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可以称之为“法律社会学史”。这正是他对中国法制史这 学科发展作出的一个独特贡献。

作者瞿同祖先生以一个社会学家的敏锐眼光,将中国法律史自汉以来变化发展,置于一个广揉的社会背景之下,然后加以分析论证,并对法律史以往忽视的一些研究对象,如婚姻、家庭、宗教乃至巫术对法律的制定和施的功效进行了深入的考察,使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史学实现了重大突破。正如瞿老在该书导论中所说的那样,其真正关心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变化,而是蕴涵于条文变化背后的社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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