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会来这里,不是来吵架的。我们肩负着重责大任。我一直觉得这就是民主社会的优点。我们收到信,被通知要来这里,决定一个跟我们素昧平生的人到底有没有罪,不论做出什么样的判决,我们都拿不到好处,也没有损失,那就是我们的国家能这么强大的原因。”
在获得对本片更好的理解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英美法律体系与我国现行的大陆法律体系的区别。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律体系与大陆法律体系不同的重要标志,而本片就是通过展现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评议环节来引发一系列矛盾和看点的。因此我在百度百科中截取了以下对陪审团制度的定义: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1、庭审。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扮演的只是听众的角色。双方律师在发言辩诉意见时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
2、指示。庭审结束后后,首席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3、评议。之后陪审员被送至秘密的评议室,依据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就案件事实作评议。
4、裁决。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
因此,在英美法律体系中,法官只起到中立的主持人的作用,对案件起判决作用的是陪审团的12位被选拔出来的公民。考虑到结构合理性,他们通常会包括不同性别、不同种族、不同社会立场的人,以确保民主。但此片中12位陪审员全是白人男性,这或许是当时民主的弊病,也可能是影视领域的歧视,总之是时代的局限,这或许对陪审团的评议结果产生了一部分的影响。或许我们可以看到在将来翻拍本片时,可以看到不同种族、性别、社会立场的碰撞,而不是单一的主流思想。
本片以一种标准的话剧式场景展开,矛盾集中地在两个狭小的空间爆发——评议的房间和厕所。这其实是早期电影的一贯通病,传统戏剧化。电影发展到现在已经突破了各种界限,甚至可以创造出原本世界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事物,传统戏剧化也被打破,情节不在重要,以至于现在你可以看到各种对于翻拍自话剧的电影下一个很受欢迎的观点,电影话剧化,此类电影在各个方面处理的与话剧无异。而就本人的观点,在观影时并未受很大干扰,甚至觉得还不错。
12个人被关在狭小的空间内,被要求对男孩弑父一案进行讨论并作出关于有罪和无罪的定夺。这便给出了众人行动的动机和影片推进的关键因素——无聊与义务。在狭小的空间里,人们不得不与彼此进行谈话,并且这个谈话还是在义务的加持下的。
从一比十一到最终的宣告无罪,这之间体现了理性、民主、正义的抗争。但这不禁让我产生一个问题,如果作为主角,我的目的是揭示正义,使男孩得到无罪释放——那我有必要要取得十二比零的胜利吗?如果是少数服从多数,我大可说服另外六个人达到七比五的结果不就可以了吗?这里主角的动机是什么?我猜测,第一是他内心的正义诉求,一种强烈的意识侵略冲动,这与如今西方世界白左思想的如出一辙;第二是一种投票策略。想想我们在玩狼人杀时,经过一系列讨论后最后一名玩家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归票,防止出现散票的情况而使结果不确定。这里可能也是一种防止反水的策略,但我本人更倾向第一种情况,即使这个动机从我本人看来并不够充分。
本片是陪审团制度优势的展现,但陪审团制度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病。我通过《美国罪案故事》第一季中讲述的辛普森杀妻一案对其弊病有了一定的了解,其中专门有一集讲述了陪审团在该案件的表现。该案由于其特殊的性质以及被告方的策略,在社会引起了黑人与白人的种族对立,在陪审团内也一样,黑人白人各占一边,其中又有女性与男性的对立,造成投票结果长期无法确定。时间越拖越久,陪审团出现了消极怠工的现象,投票结果不了了之。当然这里面还存在着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
中国在2015年推出了本地版本的《十二公民》,由诸多话剧老戏骨演绎。我在之前就已经看过该片了,作为本土化作品,该片的演绎十分精彩,人物塑造生动形象、剧情也在原片的加持下有一定的保障。但它有一个巨大的问题,让我在观看的时候和韩童生老师饰演的3号陪审员产生了同样的疑问:这又不是在法庭上,我们没有这个义务去探寻真相,作为一个模拟法庭,有必要花费这么多时间去探求吗?并且这个探求只是基于推测之上。这是《十二公民》的逻辑问题,主角的动机不足够,当然编剧肯定考虑到了这一点,于是他在末尾加上了何冰老师回来拿自己丢的法官证,当然我觉得这仍然动机不足。不过该剧的本土化尝试,这种套着镣铐起舞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仔细想想确实难以得出另一种本土化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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