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6日星期二,救“工”扶伤实践队前往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的采访。社会保障科张科长以《工伤保险政策汇编》为根据,向我们展现了工伤认定的重要性、工伤认定的实务应用等问题。
工伤认定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公布前,工伤保险就在2004年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予以颁布,足见其重要程度。然而,作为关系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工伤保险条例,仍然需要人社部、劳动部甚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予以完善,可见工伤认定面临着许多的争议亟需规范。纵是如此,工伤认定的纠纷仍然是社会热点问题。
在回答我们对于苏州市工伤的基本情况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到,工伤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有着密切关系。苏州市经济体量大,故而工伤数量基数大,占全省的1/4。同时,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苏州市的工伤数量稳中有减。
在了解了工伤体系以及苏州市工伤的基本情况后,张科长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为基础,向我们逐步揭示了工伤认定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通过他的举例和解答,我们感受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羁束性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与此相对,部分的工伤认定标准更加的宽泛,这时,自由裁量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适用法律做到兼顾合法与合理,是工伤认定所遵循的一条重要准则。但是,我们发现,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人社局与人民法院均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做出的依法判决,还有可能存在不合理、不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的缺陷,这也是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遗憾。
随后,张科长回答了小组成员就职业病的认定提出的相关疑惑,在解答过程中,我们明确了工伤认定是一个定性的过程,与病情的严重程度无关。
我们还了解到,苏州市工伤认定最困难的部分集中在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由于交通事故鉴定部门有时在事故鉴定过程中不能给出明确的鉴定结果,而人社局也不能进行交通责任鉴定,从而导致了后续工伤认定寸步难行,一度停滞。同时,人社局在工伤预防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受制于人员专业性、企业积极配合性以及开展内容,预防措施的执行仍有很大阻力。
通过采访,小组成员总结出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困难往往源于以下三个层面:法律条款制定宽松、法律解释是否科学合理、个人和企业的法治意识是否健全。因此,填补工伤认定过程中的空白仍然需要经过漫长而曲折的探索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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