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彭海青印象深刻的另一个亮点,《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建立了统一的民事行为保全制度,通常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以及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人身安全保护领域,前者被称为“知识产权诉讼禁令”,后者被称为“人身保护令”。
一直以来,在人格权保护领域,采用行为保全制度较少。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类推适用。为此,《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了带有程序法性质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在民事诉讼禁令制度中正式形成了知产保护、家事保护、人格保护“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权利保护体系。
实践中,人格权保护作出的诉讼禁令主要适用于网络传播的诽谤侮辱言论,非法传播隐私及个人信息,擅自使用肖像及姓名、名称等情形,这与移动互联网的广泛、快速传播息息相关。如果不能迅速阻断,将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提供了阻断机制的制度供给。
以北京地区首例涉网络名誉权保护禁令案件为例,某媒体报道一家海外代购公司售卖假货,但无法提供证据,而公司却能够提供其售卖货品有正规渠道的初步证据。如果任由报道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将给该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于是法院根据公司的申请理由及初步证据,在其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迅速作出行为禁令,阻断了侵权报道的扩散传播。
当然,人格权保护禁令是司法提前介入的一种表现。因此,彭海青表示,法院作出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这需要对其适用条件及初步证据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既包括程序启动条件的形式审查,也包括是否“有证据证明”的初步实质审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该规则是鼓励人们进行探索创新,甚至合理范围内的冒险。我们的《民法典》希望每个个体生命都是生机勃勃的生命,人格权编亦然。”王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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