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7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保证合同制度中,对从属性的坚守、保证期间的强制适用、保证人抗辩权的扩充都是为了平衡债权人、保证人的利益。《担保法》的规定在利益平衡上倾向于债权人,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法政策选择。《民法典》对其中部分规则的修改,体现着利益平衡上的调整,体现着对保证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政策倾向。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有的部门、法学教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保证方式,原则上宜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概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会加重实践中因互相担保或者连环担保导致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问题,影响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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