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对罗马人重效用、重实利的民族性格作过深刻分析。这种性格不仅表现在罗马人的宗教生活中,而且也反映在他们的法律生活和法律思想中。罗马社会和罗马法学家的特殊历史条件造成罗马人的法律思想具有应用法学的特点,在法哲学的深度与高度上罗马人远不如希腊人,他们不重视法的形而上学的研究,而注重法的实务。罗马法学家提出的原则与理论都是针对社会生活新出现的法律问题。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罗马人的“重要兴趣是发现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因此,罗马法学家的主要任务就是解决当时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
罗马法学家不是哲学家而是法官、律师,他们在解决法律实务问题中创造了罗马法学,西方学者认为罗马法乃法学家创造即所谓“法学家法”,罗马法学家产生于法律实践中的见解,常常为市民法院所认可。法律思想的实利性、实践性还充分表现在法学家的日常活动中,他们要解答具体的法律问题,为当事人充当法律顾问并撰拟契据以及协助当事人的诉讼。西塞罗就是一位律师、执政官他不仅具有非凡的辩论才能,而且也拥有渊博的人文知识。他熟谙法律和诉讼程序,他重视理论和经验的积累。西塞罗曾留学希腊他在接受希腊文化时摒弃了那些抽象的带有乌托邦色彩的观念。“他把希腊文化变成自己的赋予希腊文化以自己的特点”,并“倾向于把希腊文化引向实践着重于伦理、司法、政治方面使其满足人民群体的要求”。特别是西塞罗把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变革为法学的自然法,将法哲学世界观发展成为法学世界观,更集中地反映了罗马法律思想的效用性、实利性、 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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