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古希腊法律思想是城邦整体主义的,那么古罗马法律思想则表现为“世界国家”个人主义。在古希腊智者和犬儒学派那里已经有了重视个人权利的思想的萌芽,但这并不是希腊法律思想的主流。后来虽经斯多葛派理论上的完善,但那只是一种理想。罗马人开始切实地改变这种状况,他们特别注重从法律上确认公民个人的权利。罗马法学家认为,一切公民的私有财产都应得到保护,国家绝不能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权利。一旦财产权被侵犯,正义原则也就从根本上受到破坏。因此维护个人私有权是国家与城市组织起来的根本原因也是一个国家和城市的特定职能。当然个人权利并不是为所欲为,它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法律的限制。
重视个人权利的思想集中反映在罗马法对所有权的确认。私法成为法典的主要内容。这也是罗马法的一种基本精神。《十二铜表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到帝国时期,罗马法对所有权的确认已非常细致,比如对所有权包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返回占有诸权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最具代表性的罗马法典编纂《学说汇纂》则完全是一部私法学教科书。这说明罗马法典编纂保留下来的主要是私法学内容。与人的关系中,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标志人类的一次巨大解放。随着罗马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兴起,特别是契约法的出台,契约因素逐渐压倒了血缘因素。父权、夫权开始松动罗马法,甚至对奴隶的束缚也逐渐放松。罗马法学家甚至用契约思想解释国家与法的产生及其实质,认为法律是一种约定、一种契约统治与被统治之间也是一种合意的行为双方都有权利与义务。罗马法关于经济交往中的契约,比如商业贸易、借贷、租赁财产转让、遗嘱继承等等,强调以双方意思合致为契约基础,体现的是自由平等精神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直接成为近现代民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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