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合作,公益诉讼助力环境保护(上)
实践队伍探访法院:揭开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背后的司法实践密码
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以来,该制度在十几年的发展中不断地得到优化,但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为了使得公益诉讼制度更好适用环境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不断完善来为环境公益诉讼发展提供保障,我们走进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立案庭以及相关负责法官进行了一次采访。
我们了解到,郑州的环境类案件相较于自然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数量较少,所以采取了集中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处理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法官的专业性也相较于普通民事案件得到提高。通过实践活动前期的学习,我们了解到环境公益诉讼在法院中存在着预防性功能不足,立案困难,办案时容易受到行政机关干预等等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一个简单的采访。
Q:张庭长您好!想问一下您认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普遍认为立案较难,案件较少,预防性得不到发挥的问题在哪?
A:目前我们确实没有审理过这个预防性类的案件,更多的还是通过对已经造成的污染进行起诉,因为预防性案件对于证据要求过高。比如说目前关于这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一些环保组织,大部分是通过行政部门官网上的处罚决定,针对一些行为,比如一些企业偷排了一些废水,环保设施没开之类的,更多的是一些对赔偿的要求,但是大多数环境保护组织都没有资持,就是证明不了造成了很大的环境污染,即只是处罚行为,但是对于具体怎么污染,污染了多少,一般都没有具体的鉴定,当然一些比较严重的可能会检察院来提起,不过很多这样的轻微案件都通过调解解决了。
Q:在鉴定污染程度时,我们的法官是通过怎么样的方法来打破这样一个专业壁垒进行科学合理的鉴定的呢?如何判断这个企业需不需要赔偿呢?
A:应不应该赔偿和赔偿多少是不一样的,如果造成了污染肯定要赔偿的,会有专门的部门有专门的评估体系,法院会去审查这个评估单位的评估资质,采用的方式合不合适等。虽然我们目前没有遇到需要委托的事件,但是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子上来看如果有需要法院是再会去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者说是原告没有做鉴定,会申请法院去做一个这样的鉴定,产生一个鉴定报告,法官是很难去判定的。就是要么当事人去评估法院来审查,或者就是法院去请人评估。
Q:我们最经常处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有哪些呢,这些案件有什么不同吗?
A:比如一些企业没有遵守这样的环评内容或者违反了一般的规定,受到了处罚,像一些企业会排污超量,或者没有遵守停工停产,这个时候会产生这样的一个诉讼。当然还有就是检察院对于一些严重的污染提起的诉讼。还有就是一些刑事案件,比如污染环境触犯刑法时,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提起,就是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效果是很好的,一些证据可以得到很好的固定,对于量刑的明确,比如说你积极退赔,补偿生态损失,等等,这样对他自己的量刑有好处,对于生态的修复也有好处。检察院本身在履职的时候也会发现一些污染现象,也会要求相应的机关或者机构主动去配合,这样也会避免这样一个诉讼的发生。
在立案庭办公室张庭长坦言道,目前法院更多的还是通过对已经造成的污染进行起诉,主要是一些环保组织,针对一些污染行为提起诉讼,比如一些企业偷排废水,没有按照要求开启环保设施等等,但是大多数环境保护组织都没有资持,证明不了造成了很大的环境污染,即只是处罚行为,但是对于具体怎么污染,污染了多少,一般都没有具体的鉴定,所以在认定上会有一些困难,不过很多案件都是可以通过调解得到解决。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专业技术壁垒通常会成为最大拦路虎。环境类案件需要很完善的证据链和专业的探测技术,法官在处理案子过程中也需要请教专业的人员或者是委托专门的机构来进行鉴定,但对于公益组织来讲,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的费用是很难去承担的,哪怕胜诉后会得到补偿,但是在胜诉前总是面临着很多的风险。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估价值体系,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科学的主观性。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环境公益诉讼正在不断地向治未病转型,使其环境保护功能得到极大的提升,在避免滥诉的前提下将预防功能发挥到最大化,化解环境保护难题。
本次调研揭示了我国环境司法从末端治理转向风险预防的转型阵痛,也展现出司法机关在制度创新、技术赋能方面的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如同生态环境的免疫系统,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科技的多重疫苗协同作用,才能构筑起真正的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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